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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医疗机构又上一道金箍咒
来源: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作者: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   时间:2017/1/9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四条设定了罚则。这条罚则很有力度,一是涉及对象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上到三甲医院,下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均在调整范围;二是罚额较高,最高可达三万元;三是业务范围广,共有6项,特别是第(三)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有点托底条款的意思。我们要认真学习和使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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