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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2/23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分值

扣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共23项)

71

1、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

2、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

3、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

4、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

5、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未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

6、未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费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7、医疗机构病历未按规定保存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3

8、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

9、使用假劣药、过期和失效药及违禁药品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

10、未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

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的病区、科室、项目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

12、处方书写不符合相关的规则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

13、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不到位不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

14、.医疗机构内存放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

15、住院病历、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16、不符合输血适应症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

17、(1)未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2)未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2/项

18、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设立输血科(血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2

19、在本机构内储存的血液未按不同的品种、血型、规格、采血日期分别存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2

20、(1)本机构内储血设施不合要求

(2)储血环境不符合卫生学要求

(3)未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2/项

21、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不完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2

22、输血完毕后,未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

2

23、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3

二、医务人员管理(共5项)

17

1、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除外)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5

2、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3、医师开具处方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

4、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

5、药师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逐日编制顺序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

三、母婴保健管理(共6项)

23

1、未对母婴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

2、医师和助产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常规未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

3、获准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三人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签名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坚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4

4、未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的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六条

4

5、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有关记录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4

6、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未经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四、专项技术(共11项)

28

1、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未遵循知情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2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技术时未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

3、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

4、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未永久保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

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

6、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

7、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

8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

9、对患者实施人体器移植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

10、未取得捐赠者书面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2

11、未取得捐赠者摘取活体器官前知情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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