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平顶山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强化各科室创建责任,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中心各科室,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牵头科室、配合科室及其他党员干部职工。
第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依据《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认真学习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创建工作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
在创建工作中,典型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发放证书)的;
见义勇为,履行社会责任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报告或进行表彰;
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
第五条 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对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问责:
在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中心创建工作的;
未能按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及我中心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在省、市、区组织的创建工作考评中,影响全中心得分的;
因创建工作不力被中心主要领导批评的;
对中心领导批示督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对各类创建活动以及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各类创建材料的上报不及时的;
不能自觉遵守《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中心荣誉和形象的;
影响文明创建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令整改;
责令写出检查;
通报批评;
诚勉谈话;
党纪政务处分并扣发精神文明建设奖励。
第七条 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提示函下发后仍不按要求完成的,责令相关科室负责人写出检查:
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的;
对中心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八条 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牵头科室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配合科室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上级指示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创建工作出现差错被市级媒体曝光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责任科室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诚勉谈话后仍未纠正的;
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严重影响创建工作整体进度的;
在省、市、区文明创建工作检查考核中,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创建工作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
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
中心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负责各项创建工作、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查证落实,提请主管领导审批。
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文明单位创建办公室按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