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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信息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6/8

第四篇  信息管理规章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报告职能,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促进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我局的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信息。

2、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二)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报告人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将采集的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管理员进行审核校验,经核实无误后由报告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1.信息报告信息录入、审核。

卫生监督各业务科室:依科室职责,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负责本科室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血液安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预防性监督信息、被监督单位信息、日常性监督信息、监督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的录入、上报和审核工作。

填报流程:监督员现场执法终端采集信息→录入信息→上传省业务平台→科长审核信息→上报国家报告系统→科长审核信息(核对上报数据)→个案卡生效→科长质控(查重、查漏、查错)。

按照职责划分,卫生监督员均为责任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人。

2.信息报告统计、分析。

市卫生监督局信息科依科室职责,负责全市各县(区)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生监督局本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帐号维护、用户权限的维护、信息直报工作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估、监督信息年(季)度汇总数据备份和汇总统计、分析。

(三)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及时:按照信息上报时限及时上报;

2.准确:报告数据真实可靠,有原始登记或记录,无逻辑错误,不得有异常数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及篡改数据;

3.完整:填报完整,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丢失数据;

4.规范:按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程序填报、审核,纸质报告材料签字、盖章完整;

5.各科室的信息报告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同时上报。

(四)卫生监督信息资料保存:

1.各科室应将卫生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2.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原始资料及数据库汇总数据的纸质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相应规定,定期归档、保存;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定期备份和维护。

(五)卫生监督信息安全管理:

1.信息科管理员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按照规章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2.信息报告系统使用监督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涉及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卫生监督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和通报:

市卫生监督信息科要按季度制作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将卫生监督信息分析结果向局领导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和通报。

信息科信息管理人员应积极整理、汇总、分析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为领导制定卫生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考核评估:

信息报告工作是我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作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考核内容是:报送信息情况、信息档案管理情况、卫生信息采用情况、有无迟报、漏报、匿报、虚报等情况。对不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信息的科室,对照我局年度目标责任书考评标准予以扣分。

二、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管理与维护制度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条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市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明确全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卫生监督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依托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条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功能:

(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三)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四)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实现对协管信息的及时核查和处理,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五)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六)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第五条 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单位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信息报告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填报人员:所有卫生监督员均为卫生监督个案信息责任报告人,根据科室职责和区域划分,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负责本科室的卫生监督业务上报工作。

(二)审核人员:由各科室科长担任,按照其科室职责和区域划分,负责本科室上报各项卫生监督信息的审核工作。

(三)质控人员:遵循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由各学科带头人兼任,对所分管的专业范围内的已上报生效信息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及时发现错报、漏报、重报信息,核实后予以撤回。

(四)系统管理员:由信息科人员担任,负责我局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账号维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的单位信息、科室信息、人员信息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监督局许可文号模板、局罚文号模板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监督局内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账号维护。

(五)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卫生监督人员信息的报告工作,由信息科牵头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分别由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稽查科等负责填报、审核与质控。

(六)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所新增的或临时的报告任务,由信息科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填报流程和要求

(一)填报流程

①采集信息→②录入信息→③审核信息(查重、查漏、查错)→④个案卡生效→⑤质控(查重、查漏、查错)

(二)填报要求

1.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

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3.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4.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5.案件查处信息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次报告制度,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实施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应在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个专业内容时,应分别进行填报。

7.对录入报告系统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科室科长负责本科室各类上报信息的审核。

第九条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资料保存要求

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报告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需保存的资料包括:

1.纸质卫生监督信息卡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2.卫生监督信息来自相关业务文书的,所使用到的相关业务文书资料应当保存。

3.录(导)入信息报告系统的电子数据信息应当备份保存。

第十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安全管理与硬件设施维护要求

1.系统管理员负责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2.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系统硬件设施的配置、更新与维护。

3.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向系统管理员和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立即采取更改密码、停用该帐号等应急措施,并报告市卫计委、省卫生监督局。

4.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信息资料,应经卫计委、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三、卫生知识教育及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基本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法制稽查科是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科室。

第五条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科室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卫生法律培训、考试;

(四)组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办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法制稽查科提出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将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的完成。

四、卫生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设置1名兼职通讯员,负责定期向办公室提供新闻素材和资料,及时准确提供本科室重要工作的新闻线索和通讯稿件。

(二)办公室对各科室提供的新闻素材和资料进行审核及完善,统一编印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信息》,刊载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网,并同时报省、市等相关部门和媒体。

(三)各科室重点工作需进行系列、专题报道的,由科室通讯员提供资料或稿件,采取专辑形式予以编发。

(四)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有:

1.各科室的年度工作安排及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2.局内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3.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成就;

4.全市卫生监督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情况;

5.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各专业年度报表的汇总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6.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7.其它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内容。

(五)各科室每月报送信息应不少于1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各科室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其内容经主管局长审核后(重要内容需经局长审定),通知办公室,并说明拟刊登在何种报刊或采用何种报道形式,由办公室与有关科室共同协商办理。

(七)各新闻单位到本单位采访,应首先与办公室联系,出示采访介绍信,提供采访提纲并说明拟报道的形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采访领导的,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约定采访时间及采访方式;需采访科室的,必须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

(八)接受采访可以当面交谈,也可按事先商定的采访提纲给予书面答复。被采访人应审阅采访稿,对采访内容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失误。

五、重要信息保密制度

(一)总

1.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配套法规和卫生工作中的密级规范,全面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和要求。

3.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的原则,坚持既保守秘密,又便于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办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

2)指导卫生监督保密工作,制定监督局保密工作制度并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保密工作的学习宣传教育,协助上级保密部门处理保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反映保密工作情况。

5)保密工作实行科室岗位责任制,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保密工作管理并对其负责。

(三)秘密范围

1.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保密局所制定的《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秘密范围。

2.党务、政务及其他方面的业务性工作,依据相关业务的“密级范围”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释

1.确定密级工作,由起草秘密文件的科室据有关规定提出,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后,按密级文件上传下达。

2.密级的调整、解释,由办公室提出,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对涉及劳动、人事、组织等有关单位秘密时、可参照有关单位密级范围,确定密级。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秘密事项,应报请有关上级部门确定。

(五)保密管理

1.文书档案、收发、打印、通信等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忠于职守,保证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2.对秘密文件要严格把好收发、登记、阅办、清点、存档等关口。

3.阅办、承办秘密文件要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要将办理完毕的秘密文电及时归还,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外出时要将秘密文件入柜加锁,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4.秘密文件不得私自翻印、复印,需复印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5.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应按《保密法》的规定事先经过批准;对外提供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有关内部资料、文件和数据,要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科室文件、资料向外提供和携带出境。

6.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和保密部门。

7.保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保密重点科室的管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8.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十不”: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互联网、公共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六)奖励和惩罚

1.对认真遵守保密法规制度、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与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2.对因工作失职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与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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