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防止发生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公务。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完善、科学。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要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要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九)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向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案情,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八项纪律规定。
1.不准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规检查、收费和罚款;
2.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3.不准参加由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4.不准着卫生监督服参加与身份不相应的活动;
5.不准泄露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6.不准在被监督单位兼职和领取报酬;
7.不准打击报复和刁难投诉举报人;
8.不准酒后从事执法工作。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文明执法,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
1.不得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2.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得临危退缩;
3.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4.不得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5.不得有违反公共秩序、交通规则、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
(十三)监督员在执行公务、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其他需要统一着装时均应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卫生监督服(以下简称着装)。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着装:
(1)非工作时间和非公务活动;
(2)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调查;
(4)其他不宜着装情形。
2.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位置准确、端正。胸牌一人一号,不得借用、交换使用。
(2)卫生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着装,不同季节卫生监督服不得混穿,不得私自拆改。
夏季着制式半袖衬衫,戴白色监督帽,使用软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的下摆放于裤外,制式长裤,女监督员可穿制式裙子。
春秋季着制式长袖衬衫,戴蓝色监督帽,使用软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下摆放于裤内,制式长裤,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系黑色皮带;着制式西式套装时,戴蓝色监督帽,使用硬肩章,挂臂章和胸牌,衬衫下摆放于裤内,制式长裤,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系黑色皮带。
冬季着制式冬装大衣时,戴蓝色监督帽,使用套式肩章,挂臂章和胸牌,内穿制式长袖衬衫,衬衫下摆放于裤内,佩戴统一制式领带。
(3)戴监督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
(4)着装时统一穿黑色皮鞋、深色袜,不得穿凉鞋或拖鞋。
3.着装时纽扣应当全部扣好,不得敞胸,不得挽袖、卷裤腿;着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4.着装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可以脱帽。在站立时可将监督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监督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不得以手提携带监督帽,不得随意抛扔监督帽。
5.着装时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不戴墨镜,不戴首饰,不留奇异发型,不化浓妆,不留长指甲。
6.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7.卫生监督服装及各种佩带标志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外借或送人。因调离、退休时,应当上缴卫生监督服装标志及胸牌号。
8.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着装风纪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着装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管理,作为个人和科室年度考核和评优的内容。
二、作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廉政建设,推动我局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结合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业务工作采取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的工作方法、确保作风廉政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局赋予的任务,遵循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行使卫生监督权。
第四条 卫生监督服务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五公开”:实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开;审批和办证程序公开;监督程序、频次和采样数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程序及结果公开。
第五条 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弄权勒卡,不准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检查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有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与卫生监督相关的产品;凡有直接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市卫计委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对主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和领导责任,并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警示谈话;科室负责人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和规定。责任内容如下:
(一)局长的主要责任:
对局行政领导班子的作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作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廉政状况,研究制定作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为行政领导班子作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负全面领导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的作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作风廉政建设情况,推进业务管理和作风监督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3.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依法行政的理论,学习法律法规,进行作风廉政教育。
4.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全局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或制度,并组织实施。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法规、规定,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畅通违纪举报途径,设立内务督查组织,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一经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副局长的主要责任:
对分管的工作范围内的作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作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廉政状况,研究制定作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分管职责范围的作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作风廉政建设情况,推进业务管理和作风监督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3.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或制度,并组织实施。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遵守作风廉政建设法规、规定,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三)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1.带头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秉公尽责、不徇私情、公正廉洁、严明执法。
2.对本科室的作风建设工作负责, 负责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单位关于加强作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3.组织开展本科室的法制和政纪教育,增强科室成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结合本科室的实际,进行作风建设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工作。
4.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作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科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5.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本科室的作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要求配合、协助或参与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
(四)科室工作人员的责任:
1.执行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和法规,遵守《廉政准则》,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监督,反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认真履行公务,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真正做到秉公尽责、不徇私情、公正廉洁、严明执法。
3.廉洁执法,不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物馈赠和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
4.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遵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不公款旅游,因公外出不搞特殊。
5.认真贯彻执行作风廉政规章制度,自觉对照检查,严格要求,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监察室(稽查科)的责任: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作风建设工作方案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作风廉政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政策。
3.受理职工违法违纪举报,秉公查办案件,防止和克服办案工作之中的不正之风。
4.对工程立项、卫生监督执法、检查验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涉及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环节实施监督。
5.妥善处理好群众来访来信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6.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工作要求,配合上级组织查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案件,对受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考察教育。经常听取干部职工对本科室作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7.建立健全防范制约措施,定期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廉政教育和廉政素质综合评价。
第十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执纪、从严治局,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的作风廉政建设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收受监督对象钱物、勒卡索要、服务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经请求市卫计委后,对当事人予以取销卫生监督员资格、调离现岗、五年不准晋级、降职、待岗、下岗、开除等处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岗位轮换制度
(一)为落实原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岗位轮换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使卫生监督员得到多岗位锻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和行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岗卫生监督员,均应按规定进行科室间岗位轮换。
(三)岗位轮换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人员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四)原则上每5年岗位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根据单位需要确定轮换岗位,轮换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具体方案计划由人事财务科会同办公室、稽查科研究制定后报局班子研究批准实施。
(五)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1.工作连续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
2.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任职的。
3.确因工作需要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1.需要加快培养的;
2.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七)科室负责人或卫生监督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岗。
(八)岗位轮换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在离岗前,按要求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以下工作:
1.将工作期间负责的所有档案材料、资料当面移交所在科室负责人;
2.在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意见)。
3.在岗位工作期间的其他档案资料及办公设备等。
(九)岗位轮换工作由局人事财务科、办公室、稽查科进行监督、检查。
(十)全体卫生监督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按待岗处理。
四、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申请,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权的行驶并由他人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 行政许可;
(二) 行政检查;
(三) 行政处罚;
(四) 行政强制;
(五) 行政征收;
(六) 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第四条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案件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时的回避,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经审查,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声请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经审查,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或者因未被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发现,认为已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或者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因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1.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2.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3.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信息管理科科长是直接责任人。
4.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5.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
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6.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依法做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8.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计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9.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10.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1.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3.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5.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科室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运用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惩防并举机制,筑牢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防线,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内容:
约谈主要包括廉政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四种形式。廉政约谈,是对党政班子、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提出要求;提醒约谈,是针对个人及单位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职工,要求其正视问题,督促整改有关问题;诫勉约谈,是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职工,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问责约谈,是对因履职不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贯彻落实或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职工,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工作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约谈程序:
1.约谈分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有关约谈的人员、事项、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党支部集体研究确定,并提前1天告知被约谈人约谈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及需注意事项。
2.约谈实行分层次实施。班子成员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进行;科室负责人(含科室副职)约谈由分管领导进行;一般党员干部职工有科室负责人进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约谈活动,并做好记录。
3.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主题及原因,提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约谈记录;需要约谈对象整改的问题,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党支部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向党支部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4.约谈后,要制作约谈记录,准确记录约谈有关内容,并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签字后,交由纪检监察室保存。
七、廉政建设制度
(一)加强卫生监督员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从政道德教育,实行个人廉洁自律承诺和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价,使卫生监督员自觉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做到秉公执法、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卫生监督运行机制,从职能上把行政行为、业务行为分开;从执法程序上形成权力制约制度;从内部管理上健全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监督制度。
(三)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领导对主管科长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任务和领导责任,并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警示谈话;科室领导负责带头贯彻执行单位和支部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批示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四)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局赋予的任务,遵循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行使卫生监督权。
(五)卫生监督服务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五公开”:实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开;审批和办证程序公开;监督程序、频次和采样数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程序及结果公开。
(六)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禁滥用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弄权勒卡,
不准在监督、检查、审批、发证、处罚等工作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
(七)卫生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奉公守法,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检查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
(八)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顾问或有其它兼职,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与卫生监督相关的产品;凡有直接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或分工负责范围内,应主动回避。
(九)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市卫生局的监督、检查、指导,接受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十)畅通违纪举报途径,设立内务督查组织,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一经核实,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一)建立健全防范制约措施,定期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工作、个人廉政素质综合评
价;实行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坚持从严执纪、从严治局原则,对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以权谋私、收受监督对象钱物、勒卡索要、服务态度恶劣、滥用职权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经请求市卫计委后,对当事人予以取销卫生监督员资格、调离现岗、五年不准晋级、降职、待岗、下岗、开除等处分,同时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八、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
为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目的
以“密切党群关系,检验队伍状况、树立监督形象、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积极营造评议、监督的社会氛围,树立良好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二)评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为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立以局长为组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副局长以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人兼主任,负责统一协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三)评议对象和内容
1.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2.评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情况;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2)各业务科室及办证窗口服务情况;治理执法不公、不严、不廉、不文明及吃、拿、卡、要等情况。
(3)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全体干部职工工作中的道德规范情况。
(4)各科室履行各项责任制的情况。
(四)评议方法和步骤
由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统一标准,采取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面向社会、面向群众、考评结合、同步提高的方式进行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评议步骤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评议考核、整改提高等阶段。民主评议采取自评、互评、走访办事群众、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具体形式。对回收的调查问卷、数据信息和反馈的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和分类统计,汇总分析,找准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进行整改。
(五)评议考核
每年对整个民主评议工作进行评议总结,召开政风行风评议总结会议,对评议中的先进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改不实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将评议考核确定的指标与干部日常评价、考核、奖惩相结合,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