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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6/8

第二篇 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卫生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许可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许可程序

1.本单位是市卫计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2.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行 政许可承办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本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5.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6.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7.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8.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单位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9.办理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10.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主管领导。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职能部门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13.听证由市卫计委安排。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职能部门应及时把申请材料报送市卫计委。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向市卫计委提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14.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5.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6.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卫计委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7.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卫计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8.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9.受送达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20.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2.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许可范围

1.对我市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2.对我市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许可;

3.市卫计委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一)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及岗位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1.实施目标

1)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3)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2.行政执法任务

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为市卫计委卫生行政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市级办理的公共卫生许可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等进行卫生审查;承担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3.行政执法范围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

4.行政执法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3)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依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血站及从业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对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及“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1)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实施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计划;

2)受理市级办理的公共卫生许可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现场卫生学审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4)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等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6)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8)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处理;

9)做好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级责任

市卫生监督局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局长岗位职责

1)负责全局业务、行政、教学和科研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局工作计划并通过副局长、科长指挥全局人员贯彻实施。按期总结和报告工作。主持局务会议,研究解决和部署局内业务和行政上的重大问题。

2)经常深入科室或现场,参加部分业务工作,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指导或组织讨论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领导和组织干部的业务培训,抓好业务建设和技术考核,有计划地培养人才,提高全局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4)负责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卫生监督。

5)教育全局职工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规程的执行情况。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对副局长任免和奖惩的建议;对科长以下的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提出处分建议。

7)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生活中的问题。

8)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副局长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分管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2)按照分工对分管科室各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模范执行监督局各项规章制度,并抽查、督促分管科室执行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按照分工签署文件,负责答复、处理问题,向班子提出分管科室干部的培养、提拔、调整和职工奖惩意见。

4)经常深入分管科室工作现场,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指导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认真接受监督。

6)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局长解决有关问题。

7)调动分管科室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协作性或临时性工作。

8)支持职代会与工、团及群众组织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责任: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快速监测;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工作;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6.责任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科室责任要求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断章取义或曲解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随意执法。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7)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对本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7.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统计报告、监督稽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8.卫生监督执法监督

局长、分管副局长、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1)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2)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3)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4)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9.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1)市卫生监督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程序。

1.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2.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了解。

3.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确定现场检查相关内容。

4.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规范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样品应加帖采样封条,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1.在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2.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必须由具有卫生监督执法管辖权限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3.采样工作要求:由具备检验资质检测机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并承担采样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强制措施种类:

1)查封、扣押;

2)强制洗消处理;

3)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五)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处罚较轻、勿需立案调查,当场即可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当场处罚须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1)适用当场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处罚明文规定。

3)罚种限警告和罚款。

4)罚款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

2)当场处罚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着卫生监督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方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开具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

6)当事人对处罚有严重异议的,可转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7)处罚后七日内报告、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报告),并及时上交罚款。

2.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案件受理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举报(如电话、来信、来访等),应作好登记;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对象明确,内容可信,本所有管辖权,有对该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报本科室领导审查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耐心解释。

2)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介绍正确举报途径,其中来信举报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代为转送应受理部门,并办理转送签收手续。

3)对举报案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在举报登记上注明。

4)决定受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人员应尽快查处,需履行一般程序的,应在七日内报请上级批准立案。

2)立案

卫生监督科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接收交办、移送的案件或者通过监督监测、疫情处理、事故调查等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即填写《立案报告》,逐级报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调查,并在三日补办立案手续。

3)调查取证

1)案件一经立案,有关卫生监督科室应立即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展开调查;在指定人员时,应注意回避。

2)案件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级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做到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3)案件调查须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4)实施案件调查时,当事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取证的,记录、拍摄现场情况及在场证人证言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人员不得越权强行搜查取证。

5)现场检查、勘验应有被调查方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应在现场笔录或调查笔录中记载;证据需要保全时,应制作相应的卫生执法文书;证据应是原件原物,其复制品须由被调查方认定、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6)调查中发现伪劣产品或高度可疑不合格产品,应制作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并根据情况抽样取证;证物有可能被转移、灭失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7)实施物品控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过七天。

8)疫情处理、事故调查采取物品、场所等临时控制措施,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程序。

9)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国家卫计委(原原卫生部)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登记、电子储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调查结束,必须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拟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陈述申辩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不在场,又无人代为陈述申辩的,可约定时间专门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1)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12)各种调查文书、资料须交由被调查方审阅、认可、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并由两名调查人员依次签字,并尽可能邀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作证。

4)合议

1)合议是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形成处理意见的活动。合议可以一次亦可多次进行,若出现新的案情,需统一认识,可随时再次组织合议。

2)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由市卫计委指定部门或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主持,召集合议人员和案件承办人进行,并制作《合议记录》。

3)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就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证据、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适罚意见和依据等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形成合议意见。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经合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的,呈上级领导批准予以处罚;认为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无违法事实或者已无法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以及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写出《结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结案。

5)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量中应注意:

①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罚。

②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依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须从严掌握。

③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果性、牵连性,则勿需分别裁量,遵循对一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5)听证

听证是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组织专门会议,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拟给予的处罚,当面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1)听证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取缔适用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②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

③其他卫生行政处罚,市卫计委或市卫生监督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当事人同意参加听证或者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市卫计委或市卫生监督局认为可以组织听证的。

2)听证的告知:

案件调查结束并合议后,拟作出的处罚属于以上听证范围的,经卫计委、卫生监督局领导审查同意,由案件承办人制作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市卫计委指定部门或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做出安排,并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

3)听证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①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③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⑥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双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6)行政处罚报批与决定

1)案件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合议(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市卫计委主管局长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预先法律审核,一般程序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卫计委、卫生监督科审查把关后,报卫计委分管领导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3)行政处罚审批后,案件承办人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案件受理到做出、送达处罚决定,不得超过三个月。

3.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送达

1)各种需送达当事人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凡设有当事人签字项目并一式二联的,当事人签字后将第二联交给当事人即为送达;凡无当事人签字项目的,应制作《送达回执》专门送达;送达方式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之“送达”规定执行。

2)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当场送达;按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控制决定应及时送达;送达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履行责任、时限,不按期履行的后果以及申请法律救济的时限、管辖等。

3)送达应当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4)复杂、重大、处罚较重的案件和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公共卫生案件处罚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市卫计委备案。

4.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以停止或中止执行:

1)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一旦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当事人申请暂停执行,需经市卫计委领导同意;

2)发现处罚决定有严重错误,经市卫计委领导讨论决定停止执行;

3)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市卫计委决定停止或中止执行的,应制作、送达停止执行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知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应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若当事人已经逃逸,执行标的灭失、申请强制执行已无实际意义,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如果违法性质一般,未造成后果,可在六个月后经合议呈请领导批准中止执行结案;当事人若在两年内出现,可恢复执行,并加处罚款。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卫生行政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书面申请的,经合议认为情况属实,报主管该案的领导批准,准予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延期分期履行期限暂定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拖延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认真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规定,除规定可以行政收缴的情形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的银行、期限和不按期缴纳的后果。

6)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

5.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与报告

行政处罚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结案;执行不完全或者已无法执行,经领导批准终止执行的,须在《结案报告》之“执行结果”项内简要注明原因。

结案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应及时整理建档归档。

(六)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1.行政复议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3)法院做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义】罚没物品是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取缔没收的产品,包括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生产用工、用具、设备等物品。

第二条 【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的登记保存:

1.罚没物品应按物品种类做好分类、造册,详细登记物品清单,贴上标签,由专门科室负责妥善保管,设立罚没物品专库集中存放。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对于易损耗品、易腐烂品、易变质品及低价值物品等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当场处理,其余罚没品应入罚没物品专库。各科室依法没收的物品(产品)及有关法律文书,必须在三天之内交给相关职能科室管理。

第三条 【处置】罚没物品处置,由罚没物品所在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1.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销毁、拍卖等方式进行,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2.罚没物品应依法上缴财政部门。

3.罚没物品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4.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承办科室应在结案后10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置。

5.监督销毁罚没物品,自行处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方式、地点、人员、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全过程记录销毁过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时,需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并要求其出具销毁记录。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处置或变卖等。

6.证保、查封、扣押物品转化为罚没物品,应当参照本规定处理。

对证保、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及满二年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处理。

(八)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卫生执法案卷,是指已办结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包括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以下简称“案卷”)。

各监督科室应做好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二条 【评查原则】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开展。

第三条 【评查实施】案卷评查由法制稽查科牵头组织相关骨干按照《河南省示范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评分标准》等标准对案卷进行评查。

第四条 【评查组织】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局领导、法制稽查科、办公室、及有关卫生监督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稽查科,负责案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评查方式】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两次。

第六条 【评查组成】案卷评查分为案例和案卷评查两个部分。

第七条 【评查内容】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1.主体;

2.证据;

3.程序;

4.法律适用;

5.案卷文书质量;

6.其他。

第八条 【评查要求】案卷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案卷评查表中,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

第九条 【结果利用】法制稽查科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案卷评查结果,作为相关科室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评查惩罚】监督科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执法过程中确有违反程序、未体现裁量标准、行政处罚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行为不当的,将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九)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档案收集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岗位职责

1)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类档案;

2)设置专用的档案室,具有防火、防盗、防霉等安全保管措施。

3)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本单位及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4)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5)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检索工具,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积极为档案使用提供服务。

2.档案管理

1)档案种类

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质量抽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稽查、宣教及党政管理、综合管理等各类档案资料。

2)归档时间

1)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专项工作如监督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督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一周内归档。

2)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监督档案按“一户一档(卷)”的形式管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档(卷)”的形式管理。

3)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数字化设备载体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5)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四同步”,即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在检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加以补充完善。

6)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种会议等,其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3)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一般由文件材料形成科室承办人承担

2)归档文件应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底稿与印件、传真件与复印件一并归档。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子复制;归档文件上有金属物的,应去掉,重新缝(粘)合;纸张质量符合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书写必须使用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涂改液;一式数份的发票、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报表等,如必须使用复写纸,应当使用档案用复写纸。

3)归档文件要求排列、编号、编目规范有序,编制准确,按序号装盒。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

4)单位内综合档案统一编号,进行排列、编号和编制必要的检索目录。

5)卫生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6)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档案利用

1)在保守国家、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前提下,档案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热情、耐心,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档案。

2)本单位工作人员可调阅与其工作有关的案卷;上级部门或外单位查阅档案凭正式函件,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使用者均应如实填写《查(借)阅档案登记表》。

3)查阅档案,应在阅卷室进行査阅;档案外借,须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并明确归还期限

4)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室进行核对。

5)使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准涂改、圈划、批注、污损、褶皱和拆散卷宗材料。违反规定的,档案室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使用档案,并要求赔偿

(十)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1.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证件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标志。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制作对外的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需要签名的,必须在所签名字下方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在执行其他有关公务活动需要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名义)签名的,可以根据需要在签名的同时签书本人的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校验,否则,暂停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7.行政执法证件由稽查科负责统一办理、管理,办公室协助。

8.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上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补办程序,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9.因退离休(包括内退)或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岗位的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办理退离休或调动手续前上缴,验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10.凡因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当事人不及时申办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责任过错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11.凡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耍特权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经证实后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2.凡具有伪造、涂改、转借、故意损坏行政执法证件行为的给予警告,造成其它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3.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社会的监督与咨质。

14.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包括相应的培训)费用由单位支付。

1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稽查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原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2.法制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2)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

4)受理批转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5)按照上级要求参与对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6)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负责组织监督员内部培训工作。

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4.法制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5.法制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卫计委批准立案查处。

6.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7.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证章。

8.法制稽查科在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9.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法制稽查科。

被稽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10.卫生监督稽查结果纳入科室及个人目标考核内容。

11.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

12.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原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1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规范

为保证重大活动(会议)参与者身体健康,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范。

(一)重大活动保障分级

根据重大活动(会议)保障的级别和性质将重大活动(会议)保障分为 2 级。

一级保障:国家、省级重要活动及会议。

要求:每日巡回监督。

二级保障:地区级重要活动及会议(地市级)。

要求:强化监督。

(二)组织结构

1.领导机构及职责

根据重大活动(会议)保障的级别和性质,成立重大活动(会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1)成员构成

1)组长:主要领导(一级保障)主管领导(二级保障)

2)副组长:各主管领导(一级保障)承办科室(二级保障)

3)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职责

1)依据活动(会议)要求成立保障活动执行小组,并负责执行小组组长的指定。

2)负责领导、部署、协调保障活动(会议)各方面的顺利进行。

2.执行机构及职责

由于重大活动(会议)保障工作临时性强的工作特点,根据重大活动(会议)的级别、规模、规格以及上级要求,临时成立有关领导及涉及的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执行小组,负责执行保障工作。执行小组组长由领导机构指定。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大活动(会议)的保障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根据重大活动(会议)保障工作性质,在接到不同的保障工作时,根据级别启动相应的工作方案。

2.预防为主,周密部署。

对有可能接待重大活动(会议)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强化监督,坚持平战结合,常抓不懈。原则上接待重大活动(会议)的单位应达到量化分级 A 级单位水平。接到重大活动(会议)保障任务后应根据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切实执行。

(四)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活动(会议)期间所涉及单位集中空调、客房、文化娱乐、洗浴、健身及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

2.负责重大活动(会议)期间所涉及单位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杜绝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3.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调查处理。

4.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大活动(会议)期间所涉及单位进行蚊、蝇、鼠、蟑等医学昆虫的消毒杀虫工作。

5.负责重大活动(会议)期间所涉及保障单位周边相关单位的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6.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重大活动(会议)期间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7.严格按照重大活动(会议)精神,执行保密工作。

(五)参加活动人员要求

根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组成重大活动(会议)保障的执行机构,所选派保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基本技能:

1.政治可靠,思想进步。

2.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可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职责分工

1.保障工作执行小组

根据重大活动(会议)性质,成立执行小组,并指定执行小组组长。

2.执行小组组长

负责重大活动(会议)方案的制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总结工作。

3.执行小组成员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工作方案执行落实。

4.办公室

负责保障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保障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5.法制稽查科

负责保障工作的稽查工作。

五、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一) 分类登记

对投诉举报实行分类(咨询、投诉等)管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1.由法制稽查科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受理、登记,值班人员应将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单位、地点、投诉事项及是否需要反馈等内容详细记录。

2.依据首问责任制的原则,对不属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来电、来信、来访,受理人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3.对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经审核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应填写办理登记记录单(以下简称《办理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

4.法制稽查科在接到上级部门批转和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制作《办理单》,与本部门直接受理的《办理单》一同登记编号。

5.投诉举报查处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受理科室采取谁监管谁负责方式填报《办理单》或《投诉举报转办函》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将《办理单》交本机构相应科室承办,或《将投诉举报转办函》交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承办。

(二) 调查处理

1.承办科室(单位)在接到《办理单》或《转办函》后,应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案情复杂的,承办科室(单位)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确定调查方案。

调查完成后,承办科室(单位)在规定首问时限内完成书面调查报告。经查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原则上应书面回复为主,经投诉人同意也可以电话回复,同时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执法文书一并法制稽查科归档保存。

2.承办科室(单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内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初步结果报法制稽查科。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三)不予受理情形

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甄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1.依法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的;

2.无明确被举报人或无实质内容的匿名投诉举报;

3.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调查内容

调查处理内容包括:

1.调查日期和人员;

2.调查发现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出具的执法文书等;

3.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4.对多个诉求应逐一答复;

5.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初步判断;

6.对有明确投诉人和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回复,同时了解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的满意程度情况。

(五)内部稽查

法制稽查科在收到承办科室(单位)的《调查报告》后,可以采取电话联系或者其他方式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对承办科室(单位)处置满意度,匿名或明确不需要回复的投诉举报除外。

六、重大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拟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处理:

1.拟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2.拟罚款、没收金额公民个人在50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在30000元以上的;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

4.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5.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案件由局领导集体确定的科室办理。必要时,分管局领导可抽调其他科室相关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五条 卫生监督重大案件的合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局卫生监督重大案件合议组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案件合议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局长任执行组长。合议组成员由组长、执行组长、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组成。

第六条 重大案件合议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案件承办科室应在案件调查基本终结,已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自立案之日起30天内提出,并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 重大案件合议前需先经法制稽查科审核。

第八条 经初审的案件,由案件承办科室向重大合议组执行组长(分管局领导)提出合议申请。

第九条 执行组长负责召集合议组人员进行合议。根据具体情况,组长或执行组长可临时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合议组人员参加合议。

第十条 重大案件的合议采用会议形式,由重大案件合议组执行组长主持。

重大案件合议采取一案一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多个案件的合议。多个案件的集中合议由合议组组长主持,执行组长对分管的案件负责。

参加合议的人员与所合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参加合议的人员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案件合议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重点提出提交集体合议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 合议人员重点围绕立案依据、调查事实认定、证据、法律法规适用、程序、处罚裁量、文书制作质量等提出意见。

合议人员分别发言,提出各自意见,表明各自态度;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参加人员的意见,形成最后合议意见。

允许合议人员发表不同意见,意见正确的,主持人应当予以采纳。

合议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案卷尚有实质性问题的,由主持人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另行组织合议。

第十三条 重大案件的合议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填写合议记录。合议人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合议结束时,记录人员将合议记录交合议主持人和合议参加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由合议主持人、参加人员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合议记录归入该案件卷宗。

第十五条 合议人员应对合议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定义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三条 承担责任情形

卫生行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行政许可的;

2.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3.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依法处理卫生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接到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8.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

9.对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10.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11.违反执法核心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责任区分

行政决定事项应当经审核、批准方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意见建议,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未经承办人报请、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因部门集体研究决定,致使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提出反对意见并明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卫生行政行为的,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行上级机关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致使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批复的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第八 从重情形: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

2.在责任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的;

4.通过行贿等方式谋求减责、负责的;

5.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6.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从轻、减轻情形:

1.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2.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条 免责情形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需所存在问题,导致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

3.行政执法所以举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导致处理不当的;

4.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5.已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或执业活动的;

6.因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7.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或执业的;

8.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9.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担责方式

对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期限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救济路径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制度深入落实,根据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具体文书式样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规定制作。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能够切实反映卫生行政执法过程。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文书印制、保管、发放由法制稽查科负责,使用后的文书由各业务科室按照保存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普通程序处罚案卷文书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六条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执法类别和执法性质按照《河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确定。

第七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能够体现执法过程。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十条 主要执法文书记录、书写应达到下列要求:

1.各类文书中共性栏目。“当事人”项目: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字号+经营者,并写明经营地址、工商登记号码和经营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项目: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案由”项目: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按照实际检查和问答情况,如实记录,尽量原话记录,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4.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6.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7.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8.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9.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11.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

12.案件受理记录。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写明案件处理意见。

13.立案报告。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是否批准立案并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15.合议记录。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17.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按照“共性栏目”中“当事人”项目要求填写。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1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19.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20.催告书。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2.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开展执法文书规范书写、记录情况的稽查、检查。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前由法制稽查科事先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法制稽查科负责解释。

九、说理式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扎实推进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改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市卫生监督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制作应当尽量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第四条 事先告知书的说理要求如下:

(一)当事人一栏应当是案件调查中所查明的违法主体及其相关资料:

1.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格式为“公司名称+经营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证号+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名称字号的,格式为“经营者姓名+某某路某某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性别+联系电话等”;有名称字号的,格式为“名称字号+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等”。

(二)违法事实:首先写明案件来源,包括检查机关、检查地点、发现的违法行为等,违法事实书写,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1.……;2……;3……”格式依次分项列明;其次写明案件调查总结后认定的最终违法事实,一般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行为、相关情节(包括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影响等)等方面内容。

(三)主要证据:应当分别记载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其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违法依据: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写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五)处罚依据:写明拟作出处罚所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六)裁量说理:按照省级自由裁量相关规定,如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和依据。

(七)拟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罚没款的具体倍数和金额。对行政处罚种类的书写,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拟作出没收处罚的,应当在告知书中写明没收的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和状况,必要时可以采用附页详细说明;拟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倍数或(和)具体金额。

(八)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应具体、明确。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在听证告知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两项权利,即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和一般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期限、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要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具体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

(二)正文包括案件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相关法定程序记录、适用法律、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

1.案件调查经过:所叙述的案件调查经过,其内容一般包括案件来源说明、受理和立案情况、调查取证过程及手段和方式、案件事实的调查终结等阶段的叙述和说明。要求按照案件调查的法定程序和时间顺序进行客观、具体的记录。

2.违法事实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卫生法律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包括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情节、主观过错、违法工具或手段、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等内容,对案件定性的违法事实重点阐述,同时阐明与自由裁量权行使有关的案件情节。

3.主要证据:要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逐一列举,写明证据全称和数量,并逐一阐述证据所要证明内容。

4.相关法定程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议和(或)集体讨论情况,包括合议(集体讨论)时间、地点及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行政裁量(包括对每项违法事实的处罚、合并处罚、从轻、减轻、免于或从重处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等内容的认定结果。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当事人签收情况等。

3)陈述申辩情况,包括当事人申述申辩的时间、地点、听取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和行政机关意见采纳情况。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要记录放弃原因(主动放弃或逾期自动放弃)。

4)举行听证情况,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简单过程和最终结果。

5.法律适用,包括违反条款和处罚条款。

1)违反条款:逐一阐述认定的若干违法事实,并在每项违法事实后面写明违反条款,格式为“你(单位):1、……的行为违反了《…法》某条某项‘……’之规定;2、……的行为违反了《…法》某条某项‘……’之规定”。

2)处罚条款和处罚内容:根据对每项违法事实违反条款的认定,对应的逐一写明相关处罚条款和处罚结果,免于某种行政处罚的要简要写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形成最终处罚结果(罚款处罚应为合并处罚之后的额度)。

6.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定。

(三)尾部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公章。日期应以签发行政处罚审批文书的日期为准。

(四)法律条款引用的其他要求。在处罚文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或者相关法律条文的文字较长,不便全部引用时,在文书正文中应当写明法律条款的名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即可。推荐在正文后面标注“本案涉及的部分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详见附页1”类似字样,然后以附页的形式作出说明,法条引用的顺序一般以文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款顺序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法制稽查科负责解释。

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合理裁量、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处罚人权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监督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实行处罚结果自由裁量制度,即对行政处罚决定要说明确定处罚种类、金额的理由。

第三条 执法人员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时,要充分考虑和讨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性、违法行为轻重程度、有无严重后果、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科学合理的自由裁量。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需要进行说理的文书,要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文书中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实施,执法人员案件调查时,应当按照裁量条件和标准,充分调查相关信息并取得证据。《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修订或替换,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处罚条款没有列入《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裁量的,由执法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进行裁量。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法制稽查科负责解释。

十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一)继续教育和培训

1.凡属脱产外出参加学习(取得学历证书)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局领导审批方可参加,学习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参加专业对口的函大、电大、自学考试者,一切费用自理,参加面授、考试期间要按照单位规章办理请假手续。

3.根据工作需要,脱产参加短期培训学习者,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

4.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凡参加学习和会议的需持学习和会议通知,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人事财务科根据审批手续按照单位规章及国家有关报销规定报销交通费和有效天数(会议天数及往返各一天)的住宿费及补助费。

5.凡公派外出学习往返路费、住宿费和差旅补助等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学习、开会回来后必须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并与会议材料一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把必要的材料提交领导及档案室保存。

6.在外出学习、开会期间,应遵纪守法、厉行节约,凡参加一切与学习、会议无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

(二)责任科室和工作安排

1.法制稽查科负责单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局各类专业培训班的计划、组织协调、审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2.各科室凡以局名义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经审批私自举办各类培训班。

3.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列明举办培训班的依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范围及人数、授课人等有关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法制稽查科。法制稽查科根据汇总意见形成全局培训工作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局人事财务科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实施。

4.经过审批的培训班,要严格按照计划抓好落实。法制稽查科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各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会务、培训材料、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装订工作,负责下发通知、确定参加人员、授课人等。会后要及时写出培训小结,并将培训班材料(包括通知、议程、签到簿、培训材料、领导讲话稿等)整理归档。

5.严格收支预算管理。各具体承办科室要对培训班的收支提前拿出预算方案,经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严格执行。各类培训班的费用由人事财务科审核,严格把关,严禁超支及违规、违章行为。特殊情况要经过局领导批准。

6.各类培训班需外聘专家授课的,必须向局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方可联系外聘专家。外聘专家讲课费标准由局长办公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促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要形成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2)灵活培训。在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自学与脱产、个人与集中、科室与单位、请进与派出、理论与案例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卫生监督执法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单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4)突出重点。围绕社会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结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5)注重质量。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3.主要目标

每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单位集中或派出学习的培训,从而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4.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全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5.培训类别

1)岗前培训。新录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2)经常性培训。在岗经常性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

6.培训内容

培训着重以下内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其他方面。

7.保障措施

1)加强管理。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年底对本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人事科、法制稽查科要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

2)保证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补助,调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统一安排培训的,培训费由单位列支;对自主学历提升教育并经单位同意的,单位与科室要在时间上予以保障。

3)强化考核。不定期开展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须重考合格。

4)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学时计划的,培训学习时违纪违规的,视情节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范

为迅速、有效、规范、有序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卫生监督应急工作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包括: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及日用化学品中毒;其他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

(二)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小型、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五类四级,一般以上事件(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1.小型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1)一次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所部认定的其它一级小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一般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1)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2)突发事件发生在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

3.较重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2)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4)突发事件发生在学校、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5)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4.严重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4)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5)突发事件在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5.特别严重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2.工作职责:

1)制订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公共卫生监督职责。


2)对相关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卫生监督机构在预防和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照职责和本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采取控制措施。


4)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四)所需资料和器材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公共场所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故)报告登记表》等。

2.调查取证器材:监测、采样工具:包括水(水质采样器、水温计、无菌采样瓶)、气(气体采样袋、个体采样器、CO、CO2测定仪、气温计、气湿计、风向仪和微生物采样器等)、日用化学品(无菌采样器、广口无菌采样瓶等),取证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

3.相关法律文本及参阅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

(五)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根据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任务和要求,以及具体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经常性监管,根据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评价。

2.预警

根据卫生监测掌握的情况,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应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危因素,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预警。

(六)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局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和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的统一指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或省卫计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局应按照省卫计委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我局要及时报请市卫计委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或市卫计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局应按照市政府或市卫计委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我局要及时报请市卫计委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政府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局对发生在直管单位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所在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卫生监督直管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响应的措施

1)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意见。

2)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后,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七)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1.报告程序:

受害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登记工作,包括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临床症状,是否送医院治疗、安置地点等。

2.及时消除中毒因素:根据事件现场特征和受害人的临床表现,迅速作出事件原因的初步诊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因素继续危害人群。如开窗换气、暂停空调、临时关闭游泳池或浴池等。

3.保护现场:在优先抢救病人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4.调查处理

1)调查取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卫生监督应急队员进入事件发生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询问、查看监测、采样、索要相关资料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发病人数、健康危害特点。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

3)追究事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获得的事件证据,依法处罚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总结报告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应及时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发病情况和原因等。

2.卫生学调查情况。

3.实验室检验结果及诊断。

4.结论性意见,包括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十三、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属于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分级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报请市卫计委批准后实施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人员范围: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

2.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办案人员。

3.其它相关人员。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集体讨论结果的后续工作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及案件卷宗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案件相关执法科室填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十四、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按照原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为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制订本制度。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年度目标责任书、工作安排等,单位制定工作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由局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各科室工作、卫生监督员执法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评议坚持公开、公平和效能的原则进行,考核组成员要实事求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弄虚作假。

3.科室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对科室综合管理和业务目标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综合管理着重考核科室的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规章制度的落实、内部管理、学习培训、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等内容。业务目标管理着重考核科室的执法计划完成、执法责任制执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文书、举报投诉处理、执法政务公开、专项整治、法制宣传等内容。

4.监督员考核,采取内部考核与群众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抽查与行风调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卫生监督员是否做到:廉洁奉公,遵章守纪,文明执法;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办案,取证确凿充分,案卷完整;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熟练掌握法律文书的使用和书写格式方法。工作实绩突出。

5.室要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在考核前进行自查,做好上级和本单位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6.部门考核本单位的结果与本单位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7.经民主评议确定一定名额的卫生执法先进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对卫生执法中不作为或发生责任事故、差错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和相应的行政惩处,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记录必须完整,考核资料要立卷归档。

9.结果与人员聘用、职务晋升、推先选优评比等挂钩。

十五、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性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责任自负,责罚相当的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8.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错案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稽查科,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接受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追究: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2.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处罚决定被撤消或部分撤消的;

3.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的;

4.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时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5.审查把关不严,给不符合条件者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拖延或拒绝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的;

6.不秉公执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的;

8.做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9、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

执法人员为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免予追究。

(三)追究责任的种类的适用

第七条 责任追究形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卫生行政执法资格;

5.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过错责任: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纠正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错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其他可以从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执法人员有意违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屡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

3.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由于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国家和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引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案发生的。

(四)责任区分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需经审核或者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审核或批准而造成执法过错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具体承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改变案件承办人(机构)的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案件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批准人错误审核、批准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案件承办人工作失误,审核批准人员未发现而批准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和审核批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领导的主观意识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执法过错的,追究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五)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错案追究的立案调查由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决定,卫生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1.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2.具体的行政行为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3.需立案调查的其他错案。

第十七条 一般性错案追究可由分管的领导做出决定,较大较复杂的错案追究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错案追究责任的程序为:

1.受理、立案;

2.取证;

3.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

4.送达;

5.执行。

第十九条 错案追究应当在立案后30日内结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经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二十条 经调查过错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告知被调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查。

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错案追究情况应归入责任人的档案,作为履职考核的依据。

十六、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三)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简称“合委会”)并下设办公室,合议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骨干为合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设在法制稽查科,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四)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五)案件合议前的准备

1.申请合议科室准备完善合议所需资料,并提交法制稽查科。

2.法制稽查科应在接收合议资料后,4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法制稽查科应在3日内决定合议时间。对文书材料不符合案卷制作管理规范要求的,法制稽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7日内完成补正工作,法制稽查科提交合议的时限自补正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合议的组织

1.由合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合议,由法制稽查科根据案件承办科室提议确定合议参加人、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及合议记录人。

2.合议记录人负责记录合议内容,但无表决权。

3.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但无表决权。

4.参加合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合议委员会通知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合议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守秘密。

(七)合议的内容

1.违法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3.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处罚的尺度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八)合议的进行。

合议主持人应全面主持整个合议工作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合议:

1.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就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争议的焦点和存在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详细介绍,以便全体合议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提高合议效率。

2.由合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相关案情。

3.合议人员展开讨论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就合议意见进行总结性发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决议,提出卫生行政处罚建议。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合议记录。

5.合议结束后,由记录人员将记录整理并交合议人员逐一核对后亲笔签名。

(九)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听取和记录其陈述申辩,案件承办科室会同法制稽查科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

(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市卫计委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承办案件调查科室根据最终合议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由案件承办人员送达当事人。

(十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应有书面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再重新组织合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正当理由及事实根据的,应当重新组织合议。重新进行合议原则上不应更换合议参加人员。

(十三)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由案件承办科室 2天内通知局领导和法制稽查科,由法制稽查科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按听证有关程序进行。

十七、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以下简称案件主办人)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采取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案件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十八、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做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卫生监督机构和卫计委综合监督科审查把关之后、报卫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件主办人审核,但在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三条 卫生行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对疑难、争议问题,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正式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十九、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通过书面、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书面与音视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

书面记录方式包括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各类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各类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及执法行为的内部审批材料。音视频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和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局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视频记录设备,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合法进行程序流转,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执法过程记录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 执法记录场所指监督执法检查现场、卫生质量监测布点、经营单位监控视频安装场所、文书(资料)送达地点和单位内部询问室、听证室、执法监控室等。

第七条 执法过程记录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便携式无线网络设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卫生质量监测设备、经营场所视频监控设备、执法监控室内音视频相关设备、投影设备及资料存储、读取、刻录设备等。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信息科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监控室安全维护、设备管理等,办公室配合做好设备采购、更换、维修、保养及后期建设和资金保障工作;各业务科室按照本制度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设备。

第三章 执法行为记录的启动和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结合工作性质和内容,事先合理考虑执法行为记录方式,提前准备执法文书和记录设备,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需要在执法监控室内进行执法行为记录、查看的,相应科室应提前2小时联系办公室,办公室指派专人启动执法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记录资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存:

(一)书面记录资料和监测资料按照谁记录谁保管的原则,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保管;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记录资料,由各业务科室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规定整理、装订,并交所办公室存档保存;

(三)照片资料由相应业务科室和所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四)执法记录仪内视频和录音资料,在执法行为完成返回所内后,由执法人员到执法监控室上传服务器保存;

(五)视频监控资料由相应设备上传服务器保存;

(六)其他资料保存方式由信息科指定。

第十二条 需要内部审批的执法行为,由实施科室按照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先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批。

第四章 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客人保障的,应采用相应执法文书和快速检测仪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必要时启动视频在线监控。

第十四条 处置投诉举报行为的,应采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照相进行记录,重要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启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台风等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应采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其他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复查)行为,应采用现场笔录、照相形式记录;必要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摄像设备记录。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应采用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局内询问的,在询问调查室进行,并启动视频监控。

(三)抽样、采样,应采用现场笔录、采样记录和抽样取证文书进行记录,必要时照相或视频记录。

(四)对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处理的,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和处理文书进行记录,必要时使用照相或视频记录。

(五)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卫生行政控制、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等进行记录,必要时使用照相或视频记录。

(六)告知检验结果、通知相对人提供材料,应使用检验结果告知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进行记录。

(七)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使用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和录音设备进行记录,必要时使用视频记录。

(八)对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整改的,应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进行记录。

(九)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使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市卫生监督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需要上传的记录,应在记录制作后2个工作日内上传本单位专用存储设备。

第十九条 由办公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需要调取、复制相关执法过程全记录信息的,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调取、复制相关信息;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监控数据除工作调取、使用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外泄。

第二十二条 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需要经网络传输的,必须使用专网,不得使用外网。

第二十三条 监控设备安装地点仅限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的公共区域、功能间或场所、地点,不得安装在客房、卫生间及经营单位会议室等安装监控设备。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监督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落实情况纳入对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按照本制度购置、配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规范使用,违反使用说明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仅限于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执法行为时记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其他配套制度,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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