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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5/10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400MA9LYC3342

法定代表人

侯瑞林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未来路南段平顶山学院蓝楼二楼212室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33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22037、张向伟16040022017

违法事实

2023 年 4 月 11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罗靖、张向伟对平顶 山学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学院蓝楼二楼 212 室的房间内有人在进行美容活动,罗 靖、张向伟(执法证件号:16040022037、16040016017)着装出示执法证进行监 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生活美容服务”。该店处于正常 营业状态,经营者侯瑞林正在为一名女性顾客进行美容服务。不能提供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主要证据材料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1、2023年4月11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一份; 2、2023年4月11日提取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经营者侯瑞 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1、2023年4月11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现场笔录(编号: 2023041111013641178901)一份; 2、2023年4月11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经营现场拍摄照 片3张; 3、2023年4月17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美之话日用品店经营者侯瑞林的 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 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 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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