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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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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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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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400MB0u0872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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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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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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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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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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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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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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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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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卫医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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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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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16040022010) 张怡(16040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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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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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26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张慧、张怡(16040022010、 16040022008)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西段 1 号的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妇产科门诊室随机抽取了一份人流病历及一份药流病历,以上两份病历该医院不能提供人流患者的术后随访表,现场提供的复诊资料资料不完整,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现场拍摄照片取证。2022 年 5月30 日案件受理,6 月 1 日立案,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医院未严格要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患者的术后随访,对部分复诊的人工流产患者未填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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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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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 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 份;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 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1 份;6、《现场笔录》(2022-5-26)1 份;7、《询问笔录(魏庆军)》(2022-6-10) 1 份;8、魏庆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9、药物流产患者病历记录复印件 1 份(患者姓名 宋粉粉);10、人工流产患者病历记录复印件 1 份(患者姓名赵娟);11、药物流产登记 表照片 1 张;12、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照片 1 张(患者姓名宋粉粉);13、人工流产手术登记表照片 1 张;14、刘玉霞执业医师资格证照片 1 张;15、复诊患者展艳艳彩超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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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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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门(急)诊病历记 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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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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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版)二十 一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相关制度的)。给予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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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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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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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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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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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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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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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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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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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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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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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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