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 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 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 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 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 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 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