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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5/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艾特美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400MA9L3J4N4M

法定代表人

姬凯歌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未来路平顶山学院院内红楼精品区二楼 7 号商铺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23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22037

张向伟16040022017

违法事实

2022 年 4 月 14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罗靖、张向伟(执法证件 号:16040022037、16040022017)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未来路平顶 山学院院内红楼精品区二楼7号商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艾特美发店检查时发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艾特美发店正在营业中,现场正在对一名顾客进行染发服务, 该美发店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主要证据材料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2022年4月19日提取的当事人姬凯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22年4月1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1、2022年4月14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艾特美发店的现场笔录(编号: 2022041411464341178901)一份;2、2022年4月19日对当事人姬凯歌的询问笔录一份;3、2022年4月14日提取的《平顶山学院2#食堂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L-2022 精品区JP2-7号);4、2022年4月14日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艾特美发店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3 张。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 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 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   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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